市人大常委会《对市公安局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决定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以下简称《审议意见》)下发后,全市各级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审议意见》的贯彻执行工作,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强化监督措施,畅通监督渠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活动,切实加强和改进公安执法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审议意见》后,市局党委要求全市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审议意见》精神,明确工作要求,扎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并责成市局法制支队及时制定贯彻落实《审议意见》的工作方案,市局政治部、纪委、经侦支队、治安支队、刑侦支队、交警局、禁毒支队予以配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市局还组织召开全市公安法治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认真学习传达《审议意见》,将精神及时传达到全市公安机关各基层执法部门,要求全市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深刻领会,牢牢把握《审议意见》对公安机关自觉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具体要求,切实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积极主动配合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工作,努力解决接受检察监督中发现的执法问题,为检察机关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环境。全市公安机关自觉将学习贯彻《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审议意见》与开展公安民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与提高执法主体素质、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等工作一起抓,切实把接受法律监督的观念贯穿到公安执法活动中,使观念成为习惯,把规范变成行动。
(一)健全监督信息互通交换机制。严格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侦查监督工作的意见》,在立案监督、增捕增诉、撤案监督、纠正违法、执法信息通报等监督项目,切实加强与检察院配合,主动提供有关情况,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发挥更大作用。今年3月,市局和市检察院已建立职能部门的联系、交流制度,定期了解检察机关对全市公安机关的监督情况,提高监督情况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二)健全监所监察监督工作机制。加强与检察机关沟通协调,共同推进看守所与驻所检察室监控联网,完善看守所监控设施,消除监控死角。目前,全市看守所与驻所检察室已全面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对监控联网已全面提供端口。通过实行监管信息共享和监控联网,将监管执法活动全过程置于检察机关的监督之下。
(三)认真落实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意见。市局把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中发现的执法问题作为执法质量考评的重点进行核查,对检察机关决定不捕或不诉认为有错误的,及时提出复议、复核的意见;对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增捕、不捕以及建议纠正违法的,认真研究并按规定答复办理,对存在问题的及时予以纠正;对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需要调取、查阅受立案和破案、撤案等执法信息或相关案卷材料的,及时配合提供;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及时通知检察机关,确保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活动的顺利进行。
(四)制发规范文件,为基层执法提供制度保障。针对刑事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市局加强与检法等政法各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在会商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出台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性意见,2013年共计制发18项执法制度,数量之多,涉及面之广,是多年来少见的,确保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正确实施。2013年9月,与市检察院联合制发《进一步规范逮捕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就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双方对于在逮捕工作中发现的涉及法律适用、证据运用及社会危险性等突出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了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的办案协作,规范和加强逮捕工作。2013年3月,与市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侦查协作的意见》,就人员信息查询、外线侦查协作、监视居住的执行、看守所工作协作等六个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近期,市局还将对刑事诉讼法执行中的十一方面问题进行调研,根据需要和可能,继续出台相关规定,以保证刑事诉讼法在我市公安机关的顺利实施。
(一)开展执法突出问题的整改。市局一向重视对有案不立、立而不侦、久侦不结和刑讯逼供、违法取证等执法突出问题的整治,加强对案件审核、涉法信访等途径发现的劣质案件的监督检查。强化对采取强制措施后撤案和另案处理等“下行”案件的监督,每年开展的执法质量考评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此类案件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过通报、执法建议书等形式下发全市各级公安机关,督促整改。近年来,全市公安机关相继开展了刑拘“下行”和“另案处理”案件的专项检查。2013年度,开展全市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专项治理工作,通过抽查案卷、实地检查等形式,全面理清底数、人员、保证金,从规范取保候审工作着手,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进一步规范经济犯罪案件的办理。为进一步规范经济犯罪案件的办理,今年1月,市局印发《关于规范借贷型经济犯罪案件立案审查工作的通知》,通过对立案前的审查、民刑交叉案件的办理和立案审查的执法监督,要求全市公安机关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方式和手段,严肃执法办案纪律,自觉接受各方监督,排除干扰,坚决杜绝插手经济纠纷,坚决杜绝办理“关系案”、“人情案”,努力提升执法办案质量。
(三)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去年以来,全市公安机关组织开展“学习贯彻习重要批示精神、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学习讨论活动,从理念上让全警接受防止冤假错案的思想洗礼。加大监督力度杜绝非法证据的滋生,对全市近三年办结的命案等重大刑事案件进行了全面复查,通过自查形式进行自我监督。通过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规范化检查等多种形式,对全市公安机关办案区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了抽查。成立重大疑难刑事案件侦查办案指导委员会,实施重大疑难刑事案件集体议案制度。落实案件质量终身追究制,对出现执法过错的,无论责任民警是否已换岗、调离、辞职、退休,都要依照规定追究相关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责任。
(四)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稳步推进。交警部门通过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将重点工作开展情况、执法管理形象、勤务执行落实、路面管理成效等项目纳入考核内容;将“秩序好、事故少、执法规范、群众满意”作为对单位和民警的考核指标,坚决杜绝将罚款数额与考核挂钩,严禁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市局要求民警在路面执法中要注重执法方式方法,将执勤执法工作的目标定位在降事故、保畅通上,彻底改变以前重罚轻管的现象。如因雨雪天气、道路等客观原因而导致号牌不清晰的,对驾驶人警告后放行,避免了对初犯驾驶人一次性记满12分的情况;对部分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人以说服教育为主。但对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秩序的交通违法行为则予以严格依法处罚,如将“闯红灯、酒后驾驶、严重超速、违反禁令通行、抢占公交专用道、违法穿插排队车辆、行人过路口不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等严重影响城市交通秩序的违法行为,严管严查,达到处理一起交通违法行为,教育一大片交通参与者的目的。对违规停放机动车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形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地方性法规对这种违法行为作出了单一的裁量标准,执行部门无法机动,交通警察局将对类似情况进行专门调研,并积极向上级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全市公安机关主动加强对严重行政违法行为的侦查,拓宽侦查领域,通过多渠道、多途径发现和掌握各类违法犯罪线索,特别是各行政执法单位移交的线索,全力以赴开展侦破工作,为保障全市经济社会的平稳运行创造良好环境。为严厉打击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我市生态环境安全,市局成立环境犯罪侦查支队,专司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打击工作。市局主动与环保部门多次会商,强化协作配合,进一步深化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了“4+2”常态化综合管理机制,即建立分级办案、案件督办、联合调查、联合宣传四项制度,完善联席会议、公安驻环保联络室两项机制。针对日常执法工作中存在的联动不紧密、协作不顺畅等问题,市局和市环保局初步形成了联勤协作、联动打击、联合办案的“三联”执法模式。2013年12月至今年1月,市局与市环保局联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期间,公安、环保部门共组织联合执法90余次,出动执法力量1100余人次,查破各类案件22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27名。市局还协同工商、食药监局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开展对制售假药、食品等犯罪为重点的专项打击,将打击触角延伸至关乎百姓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2013年,全市公安机关以深入开展“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为载体,严厉打击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黑市场”。期间,共破获案件215起,移送起诉犯罪嫌疑人483名,逮捕127名,有力维护了我市食品安全,进一步提升了党和政府公信力。目前,全市公安机关与工商、质监、食药监等多家行政执法部门沟通联系,就加强协作,共享行政执法信息,共同提升打假工作效能达成共识,在原有驻工商、质监部门联络室基础上,在食药监部门授牌建立了“公安联络室”,公安机关和其他经济管理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更加紧密完备。
(一)狠抓执法主体能力提升。市局深入开展人民警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把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公安队伍建设的全过程,融入公安业务工作的各方面。推行法律要求与实战应用相结合的执法培训模式,重点围绕“一法两规”等新法施行情况,充分利用“轮值轮训”、警衔晋升、法制夜校、法律讲座、旁听庭审等渠道开展多形式、分层次的执法培训。市局继续组织好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建立并落实考试结果与职级待遇挂钩的激励机制;继续鼓励民警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申报公职律师。完善网上学习系统和网络教室等服务指导平台,方便民警学法用法,提高民警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
(二)狠抓执法制度提升。针对前期执法制度建设的建设情况,继续健全完善执法制度。逐步完善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配套规定,特别是完善证据制度、证人保护制度、民警出庭制度、技侦措施审批制度、轻微刑事案件快侦快诉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严格执行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依法全面取证和审查判断证据的要求。针对执法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按照“标准化、流程化、精细化”要求,细化完善操作规程,规范执法执勤行为,严防发生执法不规范行为。
(三)狠抓执法监督效能提升。市局通过签订执法责任书,及时推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实行错案责任倒查,特别对因主观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严格按照规定追究和落实执法过错责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着力解决影响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的突出问题。通过完善执法质量考评办法,改进考评方式,加强日常执法监督力度。建立执法巡查制度,以听取汇报、明察暗访、案件评查、驻点指导、社会调查、核查案卷、开展谈话等形式开展执法巡查,有效减少执法隐患和问题。积极引入外部监督力量,以“两代表一委员”定期联系制度和“特邀监督员”制度为载体,健全完善向人大、政府、政协报告和接受质询制度。
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如个别公安机关对学习领会决定和《审议意见》的精神有待进一步深化,自觉接受法律监督的意识有待提高。主动开展与检察机关协作配合方面还有待加强。公安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职责分工有待进一步细化落实,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现已制定的制度仍需加大力度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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